申请执行人张春德与被执行人李海波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|
提交日期:2014-05-29 14:48:47 |
隆化县人民法院 |
执行裁定书 |
(2014)隆执字第194号 |
申请执行人张春德。 被执行人李海波。 申请执行人张春德与被执行人李海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,本院作出的(2013)隆民初字第34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,申请执行人张春德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,要求被执行人李海波履行给付0.325万元的义务,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执行。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,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4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一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 本院作出的(2013)隆民初字第34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赵海伦 审 判 员 谢兆平 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
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
书 记 员 于 涛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