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请执行人武振成与被执行人王辉动排除妨碍执行裁定书 |
提交日期:2014-05-29 14:53:15 |
隆化县人民法院 |
执行裁定书 |
(2014)隆执字第436号 |
申请执行人武振成。 被执行人王辉动。 申请执行人武振成与被执行人王辉动排除妨碍纠纷一案,本院作出的(2004)隆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,申请执行人武振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,要求被执行人王辉动履行给付10.9万元的义务,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执行。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,申请执行人以该案部分履行,要求对其他部分执行内容放弃为由,要求撤回执行申请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一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 本院作出的(2004)隆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静乃动 审 判 员 谢兆平 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
二0一四年三月十六日
书 记 员 周静伊 |